第11.3.1条 系统调试应在工艺试车前且具备下列条件后进行:
一、仪表系统安装完毕,管道清扫及压力试验合格,电缆(线)绝缘检查合格,附加电阻配制符合要求;
二、电源、气源和液压源已符合仪表运行的要求。
第11.3.2条 检测系统的调试:应符合下列规定:
一、在系统的信号发生端(即变送器或检测元件处)输入模拟信号,检查系统的误差,其值不应超过系统内各单元仪表允许基本误差平方和的平方根值;
二、当系统的误差超过上述规定时,应单独调校系统内各单元仪表及检查线路或管路。
第11.3.3条 调节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:
一、按照设计的规定,检查并确定调节器及执行器的动作方向;
二、在系统的信号发生端,给调节器输入模拟信号,检查其基本误差、软手动时的输出保持特性和比例、积分、微分动作以及自动和手动操作的双向切换性能;
三、用手动操作机构的输出信号,检查执行器从始点到终点的全行程动作。如有阀门定位器时,则应连同阀门定位器一起检查。
第11.3.4条 报警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系统内的报警给定器及仪表、电气设备内的报警机构,应按设计规定的给定值进行整定;
二、在系统的信号发生端输入模拟信号,检查其音响和灯光信号是否符合设计规定。
第11.3.5条 联锁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系统内的报警给定器及仪表、电气设备内的报警机构的整定及试验,应符合本规范第11.3.4条的规定;
二、联锁系统除应进行分项试验外,还应进行整套联动试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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